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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PO简介


总干事: 卡米勒·伊德里斯 (苏丹)(1997.12.1- )
副总干事:弗朗索瓦·屈尔绍 (瑞士、法)(1991.12-- )、罗伯托·卡斯特洛
助理总干事:托马斯·基弗、卡洛斯·费尔南德斯-巴列斯特罗斯、菲乔尔     
地址:34, chemin des colombettes, p.o. box 18, ch-1211 geneva 20,switzerland
电话:41 22 338 91 11
文传、41 22 733 54 28
电子信箱: wipo.mail@wipo.int
主要机构:  
大会 、协调委员会 、国际局、仲裁中心(1993.10 决定成立)
国际保护工业产权巴黎联盟大会主席:高卢麟(中国)(1995.9- )、政策咨询委员会

  [简介]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是由“国际保护工业产权联盟”(巴黎联盟)和“国际保护文学艺术作品联盟”(伯尔尼联盟)于1967年7月14日在瑞典的斯德哥尔摩共同缔约建立的一政府间国际组织。1974年12月,它成为联合国系统下的第14个专门机构。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在美国纽约联合国大厦设有联络处。  
  该组织主要职能是负责通过国家间的合作促进对全世界知识产权的保护,管理建立在多边条约基础上的关于专利、商标和版权方面的23个联盟的行政工作,并办理知识产权法律与行政事宜。该组织的很大一部分财力是用于同发展中国家进行开发合作,促进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转让技术,推动发展中国家的发明创造和文艺创作活动,以利于其科技文化和经济的发展。  
  该组织的大会是其最高权力机构;成员国会议由全体成员国组成,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与大会同时间同地点举行;协调委员会是大会和成员国会议的咨询及执行机构;国际局是该组织以及受该组织管理的各联盟的秘书处,由总干事为首的来自各国的常任职员组成;调停中心负责调停因各成员国专利制度不同或在审查专利的方法和对条约的解释上的不同而造成的纠纷,拟定调停纠纷的立场中立的专家名单,视每个纠纷的情况挑选调停者。  
  国际局实际上是该组织以及受该组织管理的各联盟的秘书处,受大会和成员国会议的管理,由以总干事为首的来自各国的常任职员组成;总干事由大会根据协调委员会提名任命,任期6年。国际局下设有关工业产权法律、版权法律、情报、公约保存以及专利、商标、外观设计和原产地名称注册等业务机构。  
  仲裁中心是联合国知识产权组织的仲裁机构,设在日内瓦,其任务是选用仲裁员,组织仲裁庭。它有设两个部门:一是仲裁委员会,主要任务是起草仲裁规则;二是仲裁顾问委员会,由34人组成,主要任务是解决仲裁庭和仲裁员不能解决的事项。中心有450名仲裁员,来自43个国家。仲裁员的选用有官方推荐的(如日本),有个人申请的,中国基本上是贸促会推荐的。
  仲裁中心受理案件范围主要是知识产权方面发生的争议,除此之外,如果当事人自愿申请到中心仲裁,或在协议条款中选择中心仲裁,内容与知识产权有联系,中心也受理。中心对当事人协议中没有约定仲裁地为中心仲裁的,中心可予确定,主要考虑3种情况:(一)方便双方当事人的地点;(二)协议约定适用的法律;(三)仲裁员的居住地。  
  中心仲裁原则上实行仲裁员独任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实行3人仲裁制:(一)争议标的超过100万美元的;(二)涉及内容复杂,需要专家协助的;(三)涉及国家较多,要求语言和法律水平较高的。仲裁庭在办案中是把调解和仲裁分开的。仲裁庭只能建议调解,不列入正式程序,当事人要求合在一起也可以。仲裁庭裁决案件的形式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制,形不成多数意见时,由首席仲裁员决定。3名仲裁员在裁决上签字后交仲裁中心审查并加盖公章,由中心决定发给当事人。中心只进行形式上的审查,不进行实质性审查,中心如不加盖印章,即是裁决不符合程序,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发给当事人,如有的仲裁员不在裁决上签字,在送交中心审查时应说明理由。  
  仲裁案件的期限是12个月,如需延期要经中心批准。裁决作出后如一方当事人不服,可向仲裁地的法院提出抗辩。一方不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强行执行。中心收费较低,相当于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收费的50%,主要包括:注册费、管理费、仲裁员费。中心受理案件后要求当事人交纳保证金,双方当事人各交一半;也可以考虑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分别单独设定保证金,分别交纳。保证金的具体数额由中心决定,用于中心和仲裁庭的办案开支。保证金不够用时,随时要求当事人补交。  
  该组织的出版物有条约和协定文本、国际分类、典型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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