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有54个国家相继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递交了加入或批准WIPO管理的知识产权条约的申请书,成为其缔约国。这充分表明,在知识和信息日益成为推动经济增长动力的时代,人们越来越认识到知识产权的重要性。
2002年3月6日和5月20日,《WIPO版权条约》(WCT)和《WIPO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相继生效。这是国际知识产权法历史上的里程碑。这两部具有创举意义的条约实现了国际版权立法的现代化及其更新,为在数字环境下更全面地保护创造者和创新企业奠定了基础。这两部条约将大大促进因特网、电子商务以及文化信息产业的未来发展。
2002年,54%的加入书或批准书来自发展中国家,42%来自市场经济转型期国家,4%来自发达国家。下文概要介绍了各条约缔约国的变化情况:
一、WIPO公约的新缔约国
《建立WIPO公约》于1967年7月14日在斯德哥尔摩签署,并于1970年生效。WIPO的任务是通过各国间的合作,促进世界知识产权保护,同时还负责管理有关知识产权法律和行政问题的各项多边条约。
2002年,吉布提加入了《WIPO公约》。截至2002年12月31日,WIPO成员国总数为179个国家。
二、WIPO管理的工业产权领域条约新缔约国
1.《巴黎公约》
1883年缔结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是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支柱之一。该公约在广义上涉及工业产权,包括发明、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实用新型、厂商名称、地理标志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
2002年,吉布提、塞舌尔和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三个国家加入了《巴黎公约》。截至2002年12月31日,巴黎公约缔约国总数为164个国家。
2.《专利合作条约》
1970年缔结的《专利合作条约》(PCT)可以通过提交一件国际专利申请,在多个国家同时获得专利保护。缔约国所有国民或居民均可提出此申请。该条约规定了国际申请必须满足的形式要求。
2002年,尼加拉瓜、塞舌尔以及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三个国家加入了PCT。截至2002年12月31日,PCT缔约国总数为118个国家。
3.《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体系是建立在《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马德里协定》)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马德里议定书》)的基础上。
《马德里协定》缔结于1891年,《马德里议定书》缔结于1989年,该议定书为马德里体系增加了一些新的内容,其目的是消除阻碍一些国家加入《马德里协定》的障碍,使该体系更加灵活,且能够与这些国家的立法更加一致。
2002年,前南斯拉夫马其顿共和国加入了《马德里议定书》。截至2002年12月31日,《马德里议定书》的缔约国总数为56个国家。
4.《商标法条约》(TLT)
《商标法条约》于1994年缔结,其宗旨是通过简化和统一程序,使国家和地区商标注册制度更便于用户使用。
2002年,爱沙尼亚、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韩国和斯洛文尼亚五个国家加入了TLT条约。截至2002年12月31日,缔约国总数为31个国家。
5.《尼斯协定》
《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缔结于1957年。《尼斯协定》建立了用于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注册的商品与服务的分类法。该分类法由一系列以产品和服务类别为依据的分类组成,其中商品34类,服务11类,并有按字母顺序排列的商品与服务表。
2002年,格鲁吉亚和哈萨克斯坦两个国家加入了《尼斯协定》。截至2002年12月31日,《尼斯协定》缔约国总数为70个国家。
6.《洛迦诺协定》
《建立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迦诺协定》于1968年缔结。此协定规定了工业品外观设计的分类法,该分类法根据不同产品类型,确定了32大类和233小类。该分类法还有一个按字母顺序排列的商品表,并指明各该商品所属的大类和小类,表中共列出了6,600种不同的商品。
2002年,哈萨克斯坦加入了《洛迦诺协定》。截至2002年12月31日,《洛加诺协定》缔约国总数为41个国家。
7.《斯特拉斯堡协定》(IPC)
《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于1971年缔结。此协定建立了国际专利分类法(IPC),该分类法将技术领域分为8个大部,共有约69,000个细分类。
2002年,前南斯拉夫马其顿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两个国家加入了《斯特拉斯堡协定》。截至2002年12月31日,《斯特拉斯堡协定》缔约国总数为53个国家。
8.《布达佩斯条约》
《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达佩斯条约》于1977年缔结。该条约的主要特点是:那些允许或要求以专利程序为目的保存微生物的缔约国,必须承认向“国际保存单位”交存的任何微生物,无论这一保存单位是在该国境内还是境外。这样一来,就不需要再向要求给予保护的每一个国家交存微生物。
2002年,前南斯拉夫马其顿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两个国家加入了《布达佩斯条约》。截至2002年12月31日,《布达佩斯条约》缔约国总数为55个国家。
9.《内罗毕条约》
《保护奥林匹克标志的内罗毕条约》于1981年缔结。根据该条约,所有缔约国均必须保护奥林匹克标志(相互联结的五环),防止在未经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许可的情况下被用于商业目的(广告中、商品上、作为商标等)。
2002年,蒙古加入了《内罗毕条约》。截至2002年12月31日,缔约国总数为41个国家。
10.《海牙协定》日内瓦文本
《国际工业品外观设计注册海牙协定》日内瓦文本于1999年签署,其目的是使该体系更加符合用户的需求,为那些由于其工业品外观设计制度而不能加入1960年海牙文本的国家加入该协定提供便利。
2002年,爱沙尼亚、斯洛文尼亚、瑞士和乌克兰四个国家加入了《海牙协定》日内瓦文本。截至2002年12月31日,缔约国总数为7个国家。
该文本在6个国家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的三个月之后生效,但条件是:这些国家中至少有3个国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在该国或为该国提交的工业品外观设计保护申请至少有3,000件;2)在该国或为该国提交的工业品外观设计保护申请至少有1,000件是由非该国的居民提交的。
11.《专利法条约》(PLT)
2000年缔结的《专利法条约》旨在协调、统一专利申请以及国家和地区专利的形式程序。PLT除了申请日的要求外,还规定了缔约国主管局可适用的最大限度的要求:主管局不得对该条约所涉及的问题规定其他形式要求。
2002年,吉尔吉斯斯坦、尼日利亚、斯洛伐克和斯洛文尼亚四个国家加入了《专利法条约》。截至2002年12月31日,缔约国总数为5个国家。
《专利法条约》将在10个国家向总干事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的三个月之后生效。
三、WIPO管理的版权及相关权领域条约的新缔约国
1.《伯尔尼公约》
1886年缔结的《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提出并确定了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作者经济权和精神权的最低标准。
2002年,吉布提加入了《伯尔尼公约》。截至2002年12月31日,缔约国总数为149个国家。
2.《日内瓦公约》(录音制品)
《保护录音制品录制者防止擅自复制其录音制品日内瓦公约》于1971年缔结。该公约规定每一个缔约国均必须保护另一缔约国国民的录音制品制作者,禁止未经制作者许可进行复制,禁止进口该复制品(只要该复制或进口是用于向公众销售),并禁止向公众经销这种复制品。
2002年,亚美尼亚和吉尔吉斯斯坦两个国家加入了《日内瓦公约》。截至2002年12月31日,缔约国总数为69个国家。
3.《WIPO版权条约》(WCT)
1996年缔结的《WIPO版权条约》扩大了版权保护的客体,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计算机程序;二数据库编程。
2002年,危地马拉、几内亚、洪都拉斯、牙买加、马里、蒙古、尼加拉瓜、菲律宾和塞内加尔九个国家加入了WCT。截至2002年12月31日,缔约国总数为39个国家。
4.《WIPO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
1996年缔结的《WIPO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涉及到两种受益人的知识产权问题:一是表演者(演员、歌唱家、音乐家等);二是录音制品制作者(对将声音录制下来提出动议并负有责任的自然人或法人)。该条约之所以同时涉及到这两种受益人,是因为该条约给予表演者的大部分权利都是与其已经录制的、纯声音的表演(即录音制品的内容)相关的权利。
2002年,危地马拉、几内亚、洪都拉斯、牙买加、日本、吉尔吉斯斯坦、蒙古、尼加拉瓜、秘鲁、菲律宾和塞内加尔十一个国家加入了WPPT。截至2002年12月31日,缔约国总数为39个国家。
四、WIPO管理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新缔约国
1961年缔结的《国际保护植物新品种公约》(UPOV公约)旨在通过知识产权保护植物新品种。
2002年,白俄罗斯和匈牙利两个国家加入了UPOV公约1991年文本。截至2002年12月31日,缔约国总数为52个国家。(章璠编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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