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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通过《2002年知识产权法修正案》


  2003年6月19日,澳大利亚议会通过了《2002年知识产权法修正案》。6月26日,该《修正案》获得皇家批准。

  《修正案》修改了专利、商标和外观设计法中与时间延长有关的条款。根据《修正案》的规定,如果是因为第三方(例如代表专利、商标和外观设计局提供服务的承包商)的过失或不作为导致时间期限没有被遵从,时间期限可以延长。这些修改条款于2003年7月24日开始实施。

  《修正案》还对根据原专利法第45条和第101条(D)款规定的检索结果公开制度作了修改。新的检索结果公开制度要求申请人和专利权人公开其它专利局就其在国外提交的相应申请作出的检索结果。新规定适用于2002年4月1日以前未获准的所有标准专利和创新专利,除非在此日期之前专利局已对专利申请启动审批程序。原制度规定的要求被新制度的要求取代。为了避免重复,该《修正案》特别规定,根据原制度披露的任何信息都被视为已根据新制度提交而无需再次提交。对专利法第45条和第101条(D)款的修改条款将自8月26日开始实施。(朱瑾编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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