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机构:
根据《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三十号)的规定,我局即将开展2006年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年检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受国家知识产权局委托,我局具体实施黑龙江省内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的年检。年检将严格按照《专利代理管理办法》要求执行,于2006年9月1日至2006年10月31日期间完成2006年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的年检工作,并将年检结果上报国家知识产权局。
二、核实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是否符合《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的规定是年检的主要目的。各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应当认真填写《专利代理机构年检登记表》和《专利代理人年检登记表》的各项内容,不得缺项。我局将认真核实登记表各项内容,做出年检合格或者年检不合格的结论,一并报国家知识产权局。
三、年检结果的公布方式为:
(一)2006年10月31日之前年检合格的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6年11月30前予以公布。
(二)经年检发现专利代理机构或专利代理人不符合《专利代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需要限期改正的,我局将于2006年12月31日前核实是否已按照要求进行改正,并将结果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局将于2007年1月31日之前向社会发布其中通过和未通过年间的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以及撤销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名单。
除上述两次公告之外,将不再针对个别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的年检结论向社会发布公告。
对年检不合格和未参加年检的专利代理机构,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严格按照《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停止办理其新的专利代理业务。年检撤销的专利代理机构及其办事机构应当尽职尽责地完成各类委托,按照《专利代理条例》和《专利代理管理办法》以及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尚未办结的各种事项。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违法违规的行为,我局将按照《专利代理惩戒规则》给予惩戒。
四、其他具体事项:
(一)凡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及其办事机构和在机构中执业的专利代理人应当参加2006年年检。
(二)《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有关财务的内容纳入到《专利代理机构年检登记表》中,本次年检不要求各专利代理机构提交其他财务报表。
(三)各专利代理机构应在9月15日前将年检材料(一式二份)报到省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处,确保年检工作顺利进行。
(四)专利代理机构和代理人年检相关表格可从黑龙江省知识产权局网站(http://www.hlipo.gov.cn)下载。
特此通知。
附件:1. 2006年专利代理机构年检登记表
2. 2006年专利代理人年检登记表
二○○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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