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安岭行署、各市、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财政局,省直企业:
按照《省财政厅关于编制2007年省级部门预算的通知》(黑财预[2006]21号)的要求,省知识产权局和省财政厅将组织2007年度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专利技术)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省专利技术专项资金”)预算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支持重点
(一)生物技术、新药开发、新材料、新能源及高效节
能技术、光机电一体化技术、精细化工、医药和医疗器械设备、环保设备、及其它具有优势资源的深加工等专利技术项目的研制、开发与生产。
(二)具有我省经济特色和专利优势,产生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有望形成我省新的经济优势和增长点的专利技术项目。
(三)对区域经济发展拉动力强,有利于创新并能稳定、壮大地方经济实力、培植财源,能推进我省传统工业技术升级换代的专利技术项目。
二、申报项目条件及要求
为健全项目预算滚动管理、建立滚动项目库的要求,2007年度预算项目拟将2005年度、2006年度申报的项目且未立项项目全部纳入受理范围,与本次申报的项目一并进行筛选。凡申报2007年预算项目的一律重新申报(只需重新填写项目预算申请表)。
(一)申报条件。申请省专利技术专项资金的企业必须为从事专利技术产业产品产业化研制、开发及生产的企业,具有专利技术产业项目的开发能力;对于进行科技创新并且可以申请专利技术的企业亦可以申报。企业成立一年以上(不足一年的企业不予受理),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以上、利润总额、应交税金或实现税利5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0%,并连续向省财政部门报送企业财务会计月报半年以上。
(二)申报有关要求。
1、本年度不受理正在承担省高新技术产业专利技术专项资金项目的企业(2006年已列入计划项目),不受理信用不良的企业。
2、每个企业每年度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3、各推荐单位应切实按照申报条件确定的有关财务指标进行把关,对未达到有关财务指标规定和未向财政部门连续报送财务指标快报的企业,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不予受理。对未严格把关上报项目的推荐单位及省直有关企业,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将在削减项目计划的同时,进行通报批评。
4、哈尔滨高开区企业和大庆高开区企业必须分别由高开区管委会和所在市财政局联合推荐。省直企业可以直接申报,也可以通过所在市(地)、县进行申报。县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在向省申报的同时,要分别抄报所在市(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
5、申报项目的企业必须提供2005年度企业缴税凭证复印件,以及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的2005年度企业决算报表。
6、为充分发挥政府资金导向作用,在申报项目预算时,应逐步加大申报贷款贴息比重,申报贷款贴息资金额度应不低于申报资金总额的30%。
7、凡申请无偿资助资金的,原则上,按企业上一年度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确认的年度财务决算利税指标确定:即企业实现利润或税金50-100(含100)万元,最高补贴30万元;企业实现利润或税金100-300(含300)万元,最高补贴50万元;企业实现利润或税金300-500(含500)万元,最高补贴100万元;企业实现利润或税金500-1000(含1000)万元,最高补贴150万元;企业实现利润或税金1000万元以上,最高补贴200万元。无偿资助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且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50%。凡申请贷款贴息资金的,原则上,按企业当年新增贷款的5%贴息。
三、项目申报时间及方式
申报材料打印一式三份(加盖申报单位、推荐单位公章)、相关附件一份,由推荐单位统一上报省知识产权局并附“2007年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资金项目预算情况表”(加盖推荐单位及财政部门公章);各市(地)、县财政部门将“2007年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资金项目预算情况表”报省财政厅企业处。截止日期为2006年12月5日。
四、申报咨询
请认真阅读本通知,如申报过程中有问题,可根据不同内容,通过以下方式咨询。
(一)企业财务咨询。省财政厅企业处,电话:0451-53643946。
(二)项目管理咨询。省知识产权局,电话:0451-82627634。
附件:2007年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资金项目预算情况表
黑龙江省知识产权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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