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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09年度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

专利技术专项资金预算项目的通知



  大兴安岭行署、各市、县(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财政局,省直各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省委全会精神,推动我省老工业基地振兴和创新型省份建设,加快我省新型工业化进程,重点支持和培育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势企业,全面提高我省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省知识产权局和省财政厅组织进行2009年度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专利技术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点
  2009年省专利技术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企业在装备、石化、能源、食品四大支柱产业,在航空航天、电子信息、生物、新材料、新能源技术与装备、环保等六大新兴产业,在冶金、建材、森工、轻纺等传统产业,以及在国防科工产业等方面获得专利的项目。

  二、申报项目条件及要求
  (一)申报条件。申请省专利技术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并缴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专利技术产品研制、开发和生产。
  2、必须成立一年以上,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在200万元以上,研发费投入占销售收入的3%以上,利润总额或应交税金5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0%。
  3、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并连续向财政部门报送企业财务会计月报半年以上。
  4、设有专利技术管理机构和人员,并制定了专利技术管理制度,具有项目实施的必要条件、场所和科技人员。
  5、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研发和市场开拓能力,重视专利技术保护并有相应的措施,目标任务明确,人员、经费、组织落实。
  6、无侵犯他人专利技术行为。
  7、申报项目具有一件至数件以专利技术为核心的关键技术和产品,并在授权之日起至保护期限届满前两年内申报。
  8、专利技术有较高的技术创新水平,有后续的创新潜力和发展空间,对提高相关产品的附加值及市场竞争力有突出作用。
 (二)申报有关要求。
  1、本年度不受理正在承担省专利技术专项资金项目的企业,不受理信用不良的企业,不受理审计、财政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且尚未完成整改工作的企业。
  2、每个企业每年度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3、各市、县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切实按照申报条件确定的有关财务指标进行把关,对未达到有关财务指标规定和未向财政部门连续报送财务指标快报的企业,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不予受理。对未严格把关上报项目的市、县及省直有关企业,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将在削减项目计划的同时,进行通报批评。
  4、除在哈尔滨市以外的省直企业,必须按照属地原则在市、县内进行申报。
  5、申报项目的企业必须提供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的2007年度企业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企业应上缴款项表和企业基本情况表等财务决算报表。
  6、为充分发挥政府资金导向作用,在申报项目预算时,应逐步加大申报贷款贴息比重。
7、往年申报过的项目,如需继续申报,要按要求重新报送申报材料。
8、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对企业申报材料的内容进行规范和把关,避免出现申报材料内容不全、不实的现象。

  三、项目申报时间及方式
  申报材料打印一式四份(加盖申报单位、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公章),由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分别上报省知识产权局(3份)和省财政厅(1份),同时上报汇总的《黑龙江省专利技术专项资金项目预算申请表》(附件3)。截止日期为2008年9月20日(《黑龙江省专利技术产业化示范企业补助申请表》见附件1)和《黑龙江省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补助或贷款贴息申报表》见附件2)。

  四、申报咨询
  请认真阅读本通知,如申报过程中有问题,可根据不同内容,通过以下方式咨询。
  (一)企业财务咨询。省财政厅企业处,电话:0451-53643946。
  (二)项目管理咨询。省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处,电话:0451-82627634,联系人:史记、王学生。
  

  附件:
  1.黑龙江省专利技术专项资金项目预算申请表
  2.黑龙江省专利技术产业化示范企业补助申请表
  3.黑龙江省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补助或贷款贴息申报表

      


黑龙江省知识产权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二〇〇八年九月一日   二〇〇八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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