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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市知识产权局加强专利

侵权案件的调处工作


  近日,绥化市知识产权局在处理第一例行政执法案件中促成了双方当事人的和解,为该局开展专利行政执法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开端。

  去年9月份,请求人黄某向绥化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处理请求,称被请求人望奎县某厂侵犯其实用新型专利"饲草饲料粉碎机"的专利权,要求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一定经济损失。绥化市知识产权局针对此案,迅速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最终得出结论:请求人黄某所反应的情况属实,被请求人望奎某厂制造、销售的"饲草饲料粉碎机"与请求人的专利产品均属于一种饲草饲料粉碎机,虽在功能上有了一定的改善,两种产品功能相近,部件的作用相同,两产品的技术方案没有实质性区别。被请求人生产、销售的"饲草饲料粉碎机",其部分结构特征落入了请求人的专利保护范围,所属技术领域,发明目的、功能和技术效果均与请求人的专利产品一致,属于侵权产品,被请求人的行为系属专利侵权行为,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

  鉴于被请求人望奎县某厂是几名下岗技术工人联合开办的企业,解决了十多名下岗工人的就业问题,且该厂仅生产这一种产品,如不考虑这些实际问题,简单作出处理决定,该厂将很难维持经营。选择怎样处理方式,成为该案的焦点,绥化市知识产权局执法人员对被请求人耐心细致地宣传、讲解了我国有关专利法律法规及我国对知识产权采取保护政策,使被请求人对专利权有了一定了解并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侵犯了他人的权利。同时与请求人黄某进行反复磋商,最终经过三方多次探讨,双方当事人反复商谈,在他们的见证下双方签订了转让协议,专利权人黄某许可望奎县某厂有偿实施其专利,为此案划下圆满的句号。

  此案是绥化市知识产权局自建局以来的首例行政执法案件,填补了该局专利行政执法工作的一项空白,既保护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了知识产权的价值,又使被请求人以较小的代价维续了其生产经营,同时也提高了当事人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有效地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鲍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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