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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创新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趋势


  面对当今日益激烈的国际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竞争,正确认识技术创新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趋势,既有利于据此进一步规范技术创新,也有利于据此全面调整知识产权战略,特别是保护知识产权战略。

需要保护的知识产权种类只增不减

  对哪些技术创新智力成果进行知识产权保护,这不仅在不同国家或不同地区都曾有过不同的规定,而且就是在同一个国家或同一个地区也都曾有过不同的规定。

  需要保护的知识产权种类只会增加不会减少的趋势是指在未来的技术创新过程中,目前已经列入保护范围的知识产权种类不仅不会减少,而且还有可能增多。这其中最重要的原因有三,一是随着人类技术创新能力的不断增强和技术创新范围或领域的不断扩大,新的智力成果形式可能还会不断出现;二是如果对新出现的智力成果形式不加以保护那就不可能有新的技术创新支撑社会和经济发展;三是如对已列入保护范围的知识产权种类进行减少,那肯定会给持续技术创新带来相当大的负面影响。分析最近几年出现的有关对数据库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过程,几乎都是在上述原因背景下出现的新的知识产权种类。

  自知识产权制度建立以来,技术创新过程中需要保护的知识产权种类不仅没有减少,反而还增加了,这不仅揭示了主张取消知识产权制度或弱化知识产权制度的不可能,而且也揭示了主张减少知识产权保护种类的不可能。

知识产权保护期只会延长不会缩短

  对技术创新过程中形成的不同知识产权的保护期,不仅在不同国家或不同地区都曾有过不同的规定,而且就是在同一个国家或同一个地区的不同时间也都曾有过不同的规定。依据有关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中关于凡参加国际公约的国家或地区其本国或本地区不同知识产权的保护时间可以超过国际公约年限而不能少于国际公约年限的规定,目前绝大多数国家或地区不同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已基本都达到了国际公约的水平。

   知识产权保护期只会延长不会缩短的趋势是指目前世界绝大多数国家或地区现行有效的不同知识产权的保护期在未来相当长的时间内不仅不会缩短,而且还有可能延长。这其中最重要的原因有二,一是在研发成本不断提高的情况下如果缩短知识产权保护期,难使技术创新主体在合理的期限收回为取得知识产权而进行的投入,而且也很难获得应当获得的平均利润。二是如果技术创新主体不能在合理的期限取得应获得的利益,那任何一个技术创新主体都不会再继续开展技术创新或为取得知识产权而投入,当然也就没有了利用技术创新对社会和经济发展的支持。目前的知识产权保护期是权利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较为合理的平衡点。

  从目前看,无论是发展中国家或地区怎样难以承受目前的知识产权保护期并以此要求国际社会缩短知识产权保护期,也无论是哪些企业或哪些个人非常希望缩短知识产权保护期,在未来相当长的时间内几乎都是不可能的。

自觉保护知识产权的技术创新主体只增不减

  自觉保护知识产权的技术创新主体只会增加不会减少的趋势是指在未来能对技术创新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进行主动或积极自我保护的技术创新主体不仅不会减少,反而还会增加。这不仅表现在能主动把智力成果确认为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创新主体会增加,能防范侵权或能追究侵权行为的技术创新主体会增加,而且还表现在能主动避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技术创新主体也只会增加而不会减少。

   能自觉保护知识产权的技术创新主体只会增加不会减少的原因很多,其中最重要的原因有二,一是如果技术创新主体再不自觉地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那不仅会因自己的不作为而造成重大损失,而且也很难使其他社会主体对连技术创新主体自己都不保护的自主知识产权实施有效的保护。二是如果有关技术创新主体再不自觉地对他人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那不仅会被追究法律责任,而且还会因侵权而必须付出沉重的代价。

  对于我国来讲,从整体上看能自觉保护知识产权的技术创新主体会越来越多,而相反的会越来越少。但仍有相当一部分有关社会主体,如企业等还不重视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也不重视保护他人的知识产权,因此,要想使我国更多的社会主体都能自觉地保护知识产权,那确实还得有相当多的工作要做,如需大大提高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或法制观念等。

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和法规只增不减

  对技术创新过程中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既要依靠政策又要依靠法律。目前,无论是国内方面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和保护法规,还是国际方面的知识产权公约或协议等,数量都很多。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和保护法规只会增加不会减少的趋势是指虽然目前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政策和立法已经很多,但有关如何对技术创新过程中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新政策或新法规不仅不会减少而且还会大量增加,这其中最重要的原因有二;一是因为在未来的技术创新过程中还会出现很多新的知识产权问题需要用法律形式确定下来,二是有些知识产权问题在无法用法律形式确定下来的时候必须先用政策形式确定下来。而这两个原因基本决定了还会有新的知识产权政策或法规不断出现。

  新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和法规肯定会大量出现,不仅揭示了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和法规在相对稳定中也是动态或变动的,同时也揭示了要想对技术创新过程中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必须随时遵守并运用最新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和保护法规。

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只会加强不会减弱

  仅就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而言,既应包括对知识产权保护机构的设置,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投入,如人、财、物的投入等,还应包括对知识产权保护期限,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行政处罚程度及对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打击程度等。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只会增强不会减弱的趋势是指如果以目前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为基础,那不仅世界各国包括我国及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机构的保护投入不会减少只会增加,而且就是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行政处罚或打击程度也只会提高而不会降低。

  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只会增强不会减弱的原因很多,其中最重要是如果目前不维持或不提高这种保护力度,那不仅很难禁止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很难维持各方面的利益关系,而且更难通过保护知识产权去促进技术创新并通过技术创新去取得更多知识产权,并以此支撑社会和经济发展。

把知识产权保护纳入国家战略的国家只增不减

  知识产权保护的前提是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如果没有国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就不可能有不同社会主体从不同角度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目前,不仅有美国和日本最早把知识产权保护特别是对技术创新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纳入国家战略,而且就是俄罗斯、乌兰克、韩国或印度等国也已经或正在制定技术创新战略的同时也把对技术创新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纳入国家战略。

   当今世界之所以会有越来越多的国家把技术创新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纳入国家战略,其最重要的原因有二,一是发达国家特别是美国和日本通过把知识产权保护纳入国家战略实现国家强大的经验给了很多国家以相当大的启示,他们开始借鉴经济发达国家的经验;二是很多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也正在认识到只有把对技术创新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纳入国家战略,才能大力推进技术创新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才能实现强国之梦。

  从目前看,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包括我国在内如果不继续坚持或开始把对知识产权特别是对技术创新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纳入国家战略体系,那将相当被动或很难适应未来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

资料来源:中国科技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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