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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收到有关当事人处理侵权纠纷的请求后如何处理?
 
2010-03-12    
 


  8、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收到有关当事人处理侵权纠纷的请求后如何处理?

  (1)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请求书之日起7日内立案并通知请求人,同时指定3名或3名以上单数承办人员处理该专利侵权纠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请求书之日起7日内通知请求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在立案之日起7日内将请求书及其附件的副本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被请求人,要求其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一式两份。被请求人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处理。
  被请求人提交答辩书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在收到之日起7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请求人。
  (3)根据案情需要,可以决定是否进行口头审理。决定进行口头审理的,应当至少在口头审理3日前让当事人得知进行口头审理的时间和地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的,或者未经允许中途退出的,对请求人按撤回请求处理,对被请求人按缺席处理。
  (4)除当事人达成调解、和解协议,或者请求人撤回请求之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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