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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从事商标代理不必再到工商机关另行登记
 
2010-08-10    国家知识产权局
 
  日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第50号令颁布《商标代理管理办法》。根据新办法,已经在司法部进行过登记的律师事务所,在进行商标代理时,不再必须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另行登记。专家称这将扩大商标代理机构和代理人的范围,有利于我国商标制度的发展。
  据了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50号令颁布的《商标代理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申请设立商标代理组织的,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但“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的,不适用前款规定”。而2009年11月1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46号令颁布的《商标代理管理办法》的第四条,只规定 “申请设立商标代理组织的,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
  有关专家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指出,第46号令颁布的《商标代理管理办法》的规定说明,凡从事商标代理法律服务活动的,都必须再经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登记,律师事务所也不例外,而第50号令,则做出了相应改变,这将为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律师更好地为商标事业服务提供更多机会。(知识产权报 记者 张海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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