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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0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2010-04-0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知识产权局,党委宣传部,科协,法院,检察院,外事办公室,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委、局),科技厅(委、局),工业和信息化厅(局),公安厅(局),司法厅(局),农业厅(委、局),商务主管部门,文化厅(局),卫生厅(局),国资委(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广电局,版权局,林业厅(局),法制办,新闻办:
  为开展好2010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国家知识产权局等25部门决定成立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组委会,组织开展2010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2010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以下简称“宣传周”)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深入开展知识产权宣传普及,增强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促进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为建设创新型国家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有利条件。
  二、活动时间
  2010年4月20日至26日
  三、活动主题
  创造·保护·发展
  四、宣传要点
  (一)宣传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各项规划、工作措施、目标任务和取得的成绩。
  (二)宣传以“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为核心理念的知识产权文化,增强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
  (三)宣传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原则立场、专项行动、典型案例以及取得的阶段性成果。
  (四)宣传我国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在应对金融危机中的经验和做法,为各行业起到示范引导作用。
  五、活动安排
  宣传周期间,中央和国家有关部委将召开新闻发布会,举行启动仪式,开展专项行动,举办论坛、讲座、咨询、开放日、纪念活动等。宣传活动分为三个层面:一是宣传周组委会开展的活动;二是组委会部分成员单位联合开展的活动;三是组委会各成员单位开展的活动。
  六、工作要求
  (一)要全面准确地宣传我国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取得的成就,加强与媒体沟通,把握舆论导向的主动权,积极营造健康的舆论氛围。
  (二)要创新宣传活动的方式方法,集中宣传力量,整合宣传资源,突出宣传重点,讲求宣传实效,增强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
  (三)要在组织宣传周活动中相互支持和配合,在开展宣传策划、实现总体目标方面发挥各自优势,突出重点和特色,提高宣传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四)要结合通知精神和本地实际,按照各主管部门的要求组织开展好相关活动。宣传周活动结束后,请于2010年5月10日前,将宣传周活动总结报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组委会办公室。
  特此通知。
  附件: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组委会成员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宣传部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查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     国家林业局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联系人: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组委会办公室  赵志彬
  电  话:010—62083322
  传  真:010—62084504
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组委会成员名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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